■“推進國家司法救助保護弱勢群體利益”專題報道之四■
  國家司法救助:不僅是名稱的變化
  “2014年可以稱作國家司法救助‘元年’。”2014年12月26日,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(下稱申訴廳)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,2014年初,中央政法委、財政部、最高法、最高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印發《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(試行)》(下稱《意見》)後,“刑事被害人救助”的名稱轉變為“國家司法救助”。這一年的司法救助工作發展平穩、成效突出,帶來了很多變化。
  平穩過渡至“國家司法救助”
  “今天在檢察院領取了6萬多元救助金,特別感激檢察官。”2014年11月4日,王飛的母親王菊萍寫下了這樣一封感謝信。
  原來,2013年5月的一天,在山西省沁縣火車站用中型貨車拉運貨物的工人張某,不慎撞到了在擰火車門螺栓的工人王飛,導致王飛身體八級傷殘。但經審查,太原鐵路運輸檢察院認為張某的行為屬於民事侵權,並不構成犯罪,遂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。然而張某、王飛的家庭均十分困難,張某無力提供民事賠償,王飛亦無力承擔巨額醫療費用。
  “檢察機關認定,王飛屬於應提供國家司法救助的‘特定民事侵權案件當事人’。”山西省檢察院申訴處處長丁國軍告訴記者,2014年7月,太原鐵路運輸檢察院依據最高檢4月印發的《關於貫徹實施的若干意見》(下稱《若干意見》),以及山西省國家司法救助實施辦法(試行),幫王飛申請了國家司法救助金。
  在最高檢申訴廳有關負責人看來,《若干意見》帶來多個方面變化:救助對象範圍擴大,既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親屬、舉報人、證人、鑒定人,又包括特定民事侵權案件當事人、符合條件的涉法涉訴信訪人;優化了機制,整合建立統一救助機制等提高救助效率;要求對涉法涉訴信訪“參照執行”國家司法救助,貫徹了法治思維;要求財政預算支持、鼓勵公益捐贈等,對救助資金保障更到位。
  記者瞭解到,2014年,最高檢加強組織指導,從三方面積極推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:及時進行工作部署,《意見》印發後,第一時間要求各地檢察機關抓緊學習培訓,實現平穩銜接等;制定《若干意見》,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統一思想、提高認識,明確職能分工、細化程序等;通過組織各省級院相關部門負責人培訓、派員授課等開展業務培訓。
  各地細化“生活困難”認定等程序
  河北省一位農村婦女,在丈夫被殺害後獨自撫養3個未成年子女,因犯罪人無力提供民事賠償,生活陷入窘境。“根據2014年7月河北省6部門聯合制定的《河北省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實施辦法(試行)》,我院認為這種情況屬‘生活困難’應實施國家司法救助,幫其申請了救助金。”河北省檢察院控申處處長郭煒告訴記者。
  記者看到,在河北省的實施辦法中,明確規定了申請國家司法救助人員應當認定為“生活困難”的具體情形: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老、弱、病、殘等;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、農村特困戶救濟或領取失業救濟金,無其他收入的;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,正在接受國家救助等。
  “各省級檢察機關推動研究制定本地區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實施辦法,增強了可操作性。”最高檢申訴廳有關負責人表示。
  據瞭解,多個省的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了救助程序。如對《意見》中“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”,吉林省的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“偵查機關立案5年以上仍無法偵破”為案件無法偵破。山西、山東、湖南等省的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申請人應提交身份證明、實際損害情況及後果的相關證明、當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經濟來源證明等。
  新機制“催生”新成效
  在浙江省餘姚市打工的年輕女孩小呂,在一個夏日的傍晚被刁某搶劫時用刀捅傷,導致雙下肢截癱,但家裡無力承擔後續醫療費用。刁某被判處死刑,但沒有民事賠償能力。
  “為了最大程度救助小呂,我們採用了三級聯動救助方式。”浙江省檢察院控申處處長王菊芬告訴記者,浙江省、寧波市、餘姚市三級檢察機關分別向本級政法委申請了救助金3萬元,小呂合計獲9萬元救助金,緩解了生活困難。
  “這種聯動救助新模式,將救助資金向下傾斜,有利於解決上級救助資金與救助案件數量不匹配的矛盾,化解基層單位救助經費保障不足問題。”最高檢申訴廳有關負責人表示,這也是《若干意見》要求各地積極探索“多元化救助方式”的體現。
  記者瞭解到,2014年,全國檢察機關辦理了一批救助案件。內蒙古、寧夏等12個省(自治區)國家司法救助案件數實現同比增長,其中,浙江、福建、四川、雲南、陝西5省在原救助案件基數較大的基礎上實現較大幅度增長。
  “開展國家司法救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內在要求,也是刑事申訴檢察工作的重要職責。”最高檢申訴廳負責人表示,在新的一年,將進一步強化國家司法救助工作。  (原標題:感受公平正義|國家司法救助:不僅是名稱的變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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